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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 提意见!事关天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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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7-12 07:01:34 |   作者: 产品中心

产品描述

  为进一步提升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城市生活质量,天津住建委研究起草了《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1月2日前将电子版反馈至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由相关业主一同承担,相关业主应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自行协商分摊比例和出资费用。

  (二)对中心城区范围内(外环线以内)四层及以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并经验收合格取得使用登记证的,政府部门给予每部电梯20万元的建设补助(市、区政府各承担10万元);对中心城区以外四层及以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并经验收合格取得使用登记证的,区政府部门给予每部电梯不超过20万元,不少于10万元的建设补助。

  (三)申请加装电梯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提取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住房公积金。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加装电梯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后,业主或电梯所有权公司能够利用电梯投放商业广告收入等资金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测试等后续支出。

  既有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应当由本楼门内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项目报建、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依法承担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申请人能委托业主代表、资信良好且具备行业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工作。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鼓励业主委员会、既有住宅原产权单位、建筑设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热情参加加装电梯的组织、实施工作。

  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对既有住宅原本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经检验测试鉴定符合安全标准的,方可制定方案申请加装电梯。

  实施主体应当在查阅资料、现场踏勘符合计划要求基础上,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应最大限度地考虑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特定种类设备安全以及外观与楼体相一致等要求。还应包括拟加装电梯的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等,明确拟加装电梯的具置、电梯尺寸、梯井高度、旁边的环境和绿地绿化占用情况等内容。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征求所在楼门全体业主(公有住房承租人,以下统称业主)意见,经本楼门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涉及公产、单位产房屋还应征得产权单位同意。

  协议书应当明确项目申请人和实施主体及其职责、项目建设资金概算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等内容。加装电梯的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新业主按照原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协议享受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要占用小区范围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应当征求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意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经申请人书面提出,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在拟加装电梯住宅的楼门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受到直接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无实名书面反对意见。

  在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受到直接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能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

  相关当事人对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

  对涉及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听证情况做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

  参照《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由申请人或者实施主体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已公示的方案基础上,编制加装电梯项目设计方案。

  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对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联合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附楼门口、公示栏公示照片);

  2.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调解情况记录,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调解、听证情况记录;

  6.相关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的要求,组织召集区规划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财政、民政、人防、综合行政执法质安支队等部门和相关管线管理单位做联合审查。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加装电梯项目需要征求建筑规划设计、结构安全、特定种类设备等相关专家的意见。

  加装电梯建设项目不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手续,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明确同意加装电梯的,由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代行出具同意加装告知书,实施工程单位方可施工;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加装电梯项目施工前,实施主体应当向所在地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住建系统执法机构提交以下材料,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签订书面委托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

  加装电梯实施工程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并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电梯的安装应当由电梯生产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实施,并应当符合特定种类设备法律和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电梯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和电梯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完工并经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后,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并依规定提前通知区住建部门到现场监督,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加装电梯验收合格后,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将竣工资料移交区住建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加装电梯申请人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单位义务。加装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测试、安全监督管理等,应当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最好能够降低对小区公共道路和绿地绿化的占用,最好能够降低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在满足消防、安全性能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适用的前提下,加装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一)各区人民政府要格外的重视既有居住小区加装电梯工作,将加装电梯工作统筹纳入本辖区老旧小区成片更新改造、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推进规模化加梯,强化属地责任,多方合力狠抓落实,充分的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单位等,共同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二)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优化工作流程,积极地推进“一站式”咨询服务、“一次性”告知所需要的材料,“一门式”受理审批,申报材料“只跑一次”及申报材料互认共享。

  实施主体应当向所在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公布具体的办理服务指南和材料清单,组织开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绿色通道。

  (三)鼓励社会公益投资、养老产业资金等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探索代建租赁、共享电梯、分期付款、委托运营等市场化运作模式,业主可通过转让广告收益、有偿使用等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加装电梯建设。投资方应与加装电梯业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鼓励研究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推进工作。

  鼓励实施集中采购、连片加装、统一维护,采用一体化推进模式,综合实施管线迁移、绿化迁改等施工,节约加梯成本,实现规模和效益的最大化。

  (四)加装电梯新增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分户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单位、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等单位出资开展加装电梯的,不改变原有土地权属。

  (五)加装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各区可根据本意见,细化制定加装电梯细则。凡之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本意见自联合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津住建房管〔2019〕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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